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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周|看清楚啦,这款包装的“椰子汁”你喝到过么?因“撞脸”名牌被判赔20万!

杭州中院 2021-07-11

 椰树牌椰汁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它以独具特色的黑罐包装

清香爽滑的口感

受到“椰粉”们的喜爱

成了居家旅行、宴会聚餐的热门饮品


但当你打开包装准备畅饮时

是否想过

手中的这瓶椰汁是正宗椰树牌的么?

找找有啥不一样


赶紧来看看下城法院这个案子


原告:外包装也太像了,明显“傍大牌”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成立于1980年,经营范围涉及食品、饮料的投资及管理等。该公司在不含酒精饮料、啤酒等第32类商品上注册“椰树及图”商标,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1年又在包含天然椰子汁、矿泉水、果汁等的第32类商品上注册竖写的“椰树”文字商标。椰树公司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准商品上的专用权,“黑罐椰汁”的外观装潢也于2006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椰树公司的椰汁产品


2017年开始,椰树公司陆续发现枣庄某饮料公司生产并公开销售的椰子汁产品,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的椰子汁产品几乎完全相同。椰树公司认为该产品包装使消费者难辨真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下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枣庄某饮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为此,椰树公司先后前往位于浙江杭州、江西抚州、湖南长沙等地的超市、副食品商行,购买由枣庄饮料公司生产的椰汁产品并进行全程公证


被告:外包装系自主设计,可轻易分辨



被告枣庄某饮料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其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生产销售。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其所生产产品的外包装均系其自主设计,椰子汁相关的图片仅是突出产品风味,其设计与原告的产品包装设计不构成类似,消费者稍加注意即可轻易分辨,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枣庄某饮料公司椰汁


裁判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依法审理,下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原告的“椰树”牌椰汁产品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在我国国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范围也很广泛,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产品使用的黑色“椰树”椰汁易拉罐包装及罐贴正面的系列文字、图形、色彩、形状等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形象与原告的“椰树”牌椰汁产品联系起来,可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经过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故应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与被告公司在食品饮料行业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被告公司对行业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椰树”牌椰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理应知晓,却仍生产并销售与该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系为攀附原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原告企业的声誉,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下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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